一、把高度重視轉化為具體行動
高度重視是種態(tài)度表達,在具體的情況通報中,容易產生三個問題,第一重視的究竟是什么?是事件問題教訓本身,還是形成輿情后的公眾壓力,在公眾視角,后一種的重視程度似乎更高,某種程度上加深了事情炒熱了才被關注才有人管的錯誤認知,特別是對于發(fā)生時間和發(fā)聲時間時隔較長的事件,難免產生事件發(fā)生時,涉及單位似乎不知道未及時開展工作,直到出現輿情后才啟動調查處理的錯覺。第二重視的態(tài)度若沒有具體的措施跟進和效果體現,可能被看成有名無實,光喊口號不見行動。第三在某些提級提格方式處理的輿情處置中,若出現層層高度重視的表達,可能會對先期部門的處置應對能力帶來質疑。
提示:高度重視不應該成為顯性詞,而是應該通過應對處置的層級說明、工作實體措施的具體細化、采取的特定方式方法、引入第三方資源保障客觀公正、工作推進效率體現、階段性結果結論通報等方式,讓公眾自然而然的體會到重視程度。還是那句話,情況通報中的態(tài)度很重要,但更需要用實實在在的措施和效果來展現,對具體事件的重視程度和解決問題的能力。
二、把舉一反三轉變?yōu)槊魑熑?/span>
?舉一反三常出現在問題調查類通報中,其本意是想說明,相關主責部門不僅僅是就事論事,而是想把具體某一件事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、工作短板加以系統(tǒng)性解決。但在公眾視角看舉一反三,會有另外兩個問題,一既然是舉一反三,那說明發(fā)生的問題不是偶發(fā)孤例,而是概率性事件,而且有可能按照這個思路去回溯,在某單位某部門過往是否還發(fā)生過的相似問題,并曝光出來,形成輿情疊加。二是倘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,相關單位又被反映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,那可能就會出現要不要“舉二反六”“舉三反九”式的調侃。
提示:對于情況通報來說,一般是強調一事一議一說明,把事件本身說清楚,把責任處理講明白是最重要的,至于延伸的亡羊補牢和工作改善,只要不再發(fā)生相似的問題,就是效果體現。輿情引導不要自我放大和加壓,如果確實有防范再次發(fā)生的具體舉措或監(jiān)督機制,直接說出來就好。
?三、把第一時間落實到工作效率
第一時間是被用來表達快速反映及時處理的。但第一時間也是個虛化概念和主觀概念,從哪個節(jié)點算第一時間,是內部發(fā)現時間還是外部曝光后的反映速度,由于“第一時間”并非一個具體的時間點或時間段,因此其界定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。不同人對于“第一時間”的理解可能因關注點、知曉度、期望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如當事人和處置方可能就對第一時間的理解不一。
提示:要說明工作效率,要么有明確的時間軸體現,如一起交通事故,只要說明了發(fā)生時間和現場處置完成交通恢復時間就足以表達現場的處置時長,或者直接說多少分鐘完成了現場處置工作;如網絡輿情,公眾能看到最初信源出現和首波媒體報道的時間,再對照官方通報的時間,那效率也一目了然。要么提供一兩個明確的時間點,以強調事件的新近突發(fā)性和官方通報的準確權威性,這比近期近日類表達更利于公眾形成對具體事件的認知。時間是情況通報中重要的組成因素,如果有相對具體清晰的時間點及時間軸體現,既能夠直觀體現處置的時效,又能體現官方通報的嚴謹。
四、把“我們”轉換為標準化稱謂?
“我”或“我們”常在情況通報代表處置主體或發(fā)布主體,這也是一個非標準化的概念,“我們”是誰在多個部門介入的輿情中,沒有明確的指定對象,在下級處置上級發(fā)布的情況通報中也難以明確發(fā)布的權限歸屬。當“我”或“我們”被用于通報中時,如果沒有明確的上下文或指向信息,公眾并不清楚這些代詞具體指的是哪個部門,是機構還是領導個人。在多個部門協(xié)同工作的情況下,這種模糊性尤為突出,可能導致主責部門和協(xié)同處置部門的混淆。這種表達公眾還可能質疑發(fā)布者有意淡化對應單位和部門,試圖減少直接壓力,質疑事件回應的透明度和專業(yè)性,從而影響其對整個事件或情況的處理態(tài)度和信任程度。此外,“我”或“我們”還會和具體情況通報的發(fā)布賬號建立對應關系,有些賬號有明確的對應部門,有些則賬號主體相對模糊,公眾就更加不確定“我們”指的是誰。
提示:輿情回應中明確處置主體和發(fā)布權限是非常重要的,因此相關單位和稱謂表達應規(guī)范準確,要么是能具體到某一單位某一部門(如某某公安局、某某學校),要么能歸類到某一領域(如公安機關、教育主管部門)。一般建議直接使用具體的部門名稱、團隊名稱或個人姓名來替代代詞稱謂,以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清晰度。
五、理解公眾視角下的資源占用
占用媒體資源或公共資源。在涉及一些明星名人、企業(yè)高層人員的情況通報中,常見抱歉占用媒體資源或公共資源的表達。這種表達的本意應該是“這是私人事宜”或“企業(yè)內部問題”,不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,有著事本身不大或已迅速解決,吃瓜群眾快快散去的期待。但從公眾視角看,不論是明星名人因個人關注度影響力所應起到的社會示范作用,還是企業(yè)品牌效應和對直接有投資、消費行為人群的影響,事件能升級為輿情,本就不是所謂的資源占用,而是體現了公眾人物和知名企業(yè)的社會責任和解釋義務。